“友邦康福终身健康险”是一款集每日住院给付、出院康复金、紧急医疗运送、住院前后门诊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多种保障利益于一体的终身健康保险,使您在获得健康风险保障的同时,享受到多重呵护,保障额度内终身保证续保,安享一生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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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拨打产品咨询热线: 010 5128 2796 |
“康福终身健康险”是由友邦康福终身寿险和友邦附加康福终身健康保险所构成的。
1.承保年龄
缴费期限
- 10年期(18-50岁可选)
- 20年期(7-45岁可选)
- 30年期(7-40岁可选)
2.利益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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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利益 |
保险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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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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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前、后门诊给付 |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0.5 实际门诊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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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住院给付 |
45日(含)内: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实际住院日数 – 3天免赔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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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5日: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42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实际住院日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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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重病监护给付 |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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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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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手术保险金 |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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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康复保险金 |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0.25 (实际住院日数– 3天免赔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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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累计应付已付的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注:
1) 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0 倍
2) 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
3.产品利益详述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 因疾病或遭受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
的意外事故而必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住院前后门诊给付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且于其住院前的二周内及出院后二周内,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而经医院门诊进行必要治疗,则对每次门诊,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门诊给付,最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出院康复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于其出院后,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实际住院日数减去三天后的日数,给付康复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每日住院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下表所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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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日数 |
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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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四十五日 |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实际住院日数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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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四十五日 |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42+
2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实际住院日数 -45) |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多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每日重病监护给付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因此入住医院,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十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金的给付,终身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30 种重大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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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的释义请参阅《友邦附加康福终身健康保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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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
慢性肾功能衰竭 |
暴发性病毒性肝炎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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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风 |
急性心肌梗塞 |
冠状动脉外科手术 |
主动脉外科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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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瓣膜手术 |
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
失明 |
失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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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烧伤 |
肌营养不良症 |
瘫痪 |
阿耳茨海默氏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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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脑肿瘤 |
重型脑损伤 |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植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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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金森氏症 |
多样性硬化 |
肝病末期 |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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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语 |
终末期肺病 |
运动神经元病 |
脑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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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严重狼疮性肾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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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手术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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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入住医院期间且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十倍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10 种重大手术 :
(注: 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手术的释义请参阅《友邦附加康福终身健康保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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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截肢术 1 .自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切除 |
2 )乳房 1 .单侧乳房癌扩大根治手术 2 .双侧乳房癌根治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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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胸腔 1 .完整的胸廓成形术 2 .全肺切除 |
4 )生殖泌尿系统 1 .根治性肾切除(肾移植供者肾切除除外) 2 .前列腺癌根治术 3
.因癌症而行之全子宫切除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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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分泌系统 1 .全甲状腺切除 2 .肾上腺恶性肿瘤切除 |
6 )关节 1 .髋关节置换手术 2 .肩关节置换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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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化系统 1 .直肠恶性肿瘤根治手术( Mile's ),且行永久性腹部人工肛门 2
.全胃切除 3 .全结肠切除 |
8 )颅腔 1 .开颅手术 , (不包括穿颅术与穿刺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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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再植 1 .断肢断掌再植手术(不包括断指再植) |
10 )眼及口腔 1 .经颅眼眶恶性肿瘤手术 2 .口腔癌颌颈联合根治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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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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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出的理赔申请,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则本公司只受理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否则本公司将根据《友邦附加康福终身健康保险》的约定处理该附加合同项下的理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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